根據國內無線電業務發展規劃和交通運輸部、中科院國家天文臺、全軍頻管辦、中國氣象局意見對劃分表和腳注的相關內容進行了修訂。
修訂后的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》(下稱《規定》)自2014 年2 月1 日起施行。
工信部政策法規司巡視員李國斌向記者表示,2012 年世界無線電通信大會(WRC-12)對國際電信聯盟(ITU)《無線電規則》中的國際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進行了修訂,自2013 年1 月起生效。我國已在大會的最后文件上簽字。同時,隨著我國無線電技術及應用的迅猛發展,各行業、各部門對無線電頻率依賴日益增強,頻率使用需求急劇增加。為了加強對頻率資源的管理,緩解頻率資源供需矛盾,并與國際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相銜接,亟須對《規定》進行修訂。以規章公布的《規定》是我國劃分無線電頻率的法定依據,為防止各種無線電業務、無線電臺站和系統之間的相互干擾提供了依據。我國境內(港澳臺地區除外)研制、生產、進口、銷售、試驗和設置使用各種無線電設備,應當遵守《規定》。據了解,此次修訂共涉及535處。其中,針對腳注的修訂196處,針對劃分表的修訂339 處。依據WRC-12議題結論對無線電定位業務、航空業務、水上業務、空間研究業務、氣象輔助業務和衛星氣象業務、衛星廣播業務、衛星無線電測定業務、固定、移動和廣播業務、275GHz以上頻率劃分等方面的內容進行了修訂。